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離婚公證

離婚公證
一、離婚協議經本所公證優點為何?
1.所謂離婚協議公證,即是夫妻雙方在有共同結束婚姻意思之下,由公證人依照法律規定之程序(作成離婚協議公證書、二位證人在場見證)辦理解除婚姻關係之行為。
2.辦理離婚協議公證,主要在結束夫妻雙方婚姻關係,另亦對於雙方名下財產、債務分配、贍養費、及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(親權、監護權)、探視權等歸屬、未成年子女之生活、扶養費、學雜費之分擔、會面交往之方式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約定等等為協議。
3.辦理離婚協議公證之優點,主要可針對應付之贍養費、未成年子女之生活、扶養費、學雜費、或其他之金錢給付未付時,甚至以上定期之給付一期遲延或未付視同其餘未付款全部到期,皆可約定直接予以強制執行,免除將來應付款之一方未付時,還須打官司之困擾。


二、離婚協議之公證費用如何計算?
1.如僅單純結束夫妻雙方婚姻關係,並無涉及其他金錢、財產等協議,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,公證費為1,000元。
2. 如有涉及其他金錢、財產等協議,以協議約定應給付之全部金額,依照
公證費用標準表收費。收費與您至高雄地院公證處辦理相同。例如:離婚協議內容,依照公證費用標準表計算,除離婚之意思合致外(公證費為1,000元),另約定每月給付3萬元直至小孩年滿20歲(小孩目前8歲),約定給付之總金額為432萬元並約定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費為7,500元,合計離婚公證費共為8,500元。


三、辦理離婚協議公證需攜帶什麼文件?
【男、女雙方親自到場】
1. 雙方當事人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2. 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。
3. 協議書內容提及相關證明文件(例如:房屋、土地權狀、房
屋稅單、存款存摺、定存單、股票存摺…)。

【二位證人親自到場】
1.身分證正本、印章。


~請事先預約公證時間,如有不清楚的地方,請來電告知!感謝您~

高雄民間公證人楊士弘為司法院遴選律師轉任公證人,自99年起任高雄公證人
辦理租賃公證、遺囑公證、文書、翻譯認證,及各種公證、認證業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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